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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马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是:中国马业协会    
简称:中国马会
英文名称:China Horse Industry Association
缩写:CHIA

第二条  本团体是从事马产业,热爱马文化和马事活动的单位及个人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中国马业协会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是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成员。本团体代表中国参加亚洲赛马联盟(ARF);代表中国参加世界轻驾车赛马联合会,负责中国境内相关事务;是世界阿哈尔捷金马(汗血马)协会(IAHA)的成员,负责中国境内阿哈尔捷金马(汗血马)相关的一切事务。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秉承科学的建设和管理协会,开放的发展和壮大协会;求真务实,勇于创新,营造和维护一个健康、平等、和谐的中国马业大环境;公开、公平和公正的推进各项工作,积极为会员做好服务;推动中国马业进步,为建成小康社会和实现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本团体遵守我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遵守国际马业规则。
本团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农业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行业自律,制定行规行约,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完善行业管理,促进中国马业科学健康发展;
(二)参与制定马匹和马场的饲养、防疫、专业人员配备等标准,推进标准化管理;
(三)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制定和实施马属动物血统登记、种马选择和马匹比赛成绩认定的管理规则;
(四)接受农业部委托,负责全国马匹品种登记工作,完善马匹品种登记制度,加强与国外马(驴)品种登记组织的交流与合作;按照国际纯血马登记管理委员会(ISBC)规则,全权负责中国境内纯血马的登记和管理工作;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中国纯血马登记册;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和《优良种畜登记规则》相关规定,组织实施马匹性能测定(速力、挽力、持久力等)的工作;
(六)开展行业培训,提供产业咨询,组织专业交流,促进产品开发与技术推广,加强专业化队伍建设;
(七)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组织展览会、展销会;
(八)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协调有关单位进行评比、拍卖、进出口贸易、赛马、马术竞技比赛等登记管理,弘扬民族文化,提高全民马文化水平;
(九)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组织实施对马匹特别是运动马匹的违禁药物检测;
(十)依照有关规定,出版发行《中国马会》期刊和专业图书、图片、音视频等资料,建设并管理运营中国国家马业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热爱马的事业。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团体章程,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履行会员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变更和注销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本团体可聘请资深理事。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或秘书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检查本团体与法人有关的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信息公开制度

第四十六条 以下协会信息向社会公开:协会名称、法人代表、业务范围、办公地址、主要领导姓名和职务、加入会员的条件及收费标准和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

第四十七条 以下信息不予公开:国家秘密内部机密,个人隐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予公开的内容。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4年3月29日第3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2018年10月30日三届中国马业协会常务理事会第七次会议修改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