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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马业协会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完善用人制度,进一步拓展协会发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聘用人员,是指协会为完成相关业务工作需要聘用的人员。

第二条 协会聘用人员主要包括以下四类:

(一) 长期聘用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聘用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聘用期为一年以上的人员,长期聘用人员由用人部门提出用人计划,经秘书长会议研究同意后由人事部门统一组织招录,报会长同意后,由协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协议,通过劳务派遣办理聘用手续。

(二)短期聘用人员。指因工作需要临时聘用的具有相关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短期聘用人员,经秘书长同意,由协会人事部门负责招聘,填写《短期聘用人员备案表》。

(三)学生实习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而临时选用的在校实习人员。学生实习人员,经秘书长同意,由用人部门负责选用,报协会人事部门备案。

(四)返聘人员。指因工作需要而聘用的退休人员。返聘人员,经秘书长办公会审定,由协会人事部门聘用。

第三条 聘用人员需符合以下条件:

(一)身体健康,年满18周岁以上,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没有参加过法论功等非法组织,没有犯罪记录。

(三)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工作岗位需要。

(四)遵守协会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服从安排,恪守职业道德,认真完成工作任务。

第四条 聘用长期人员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需聘用长期人员的部门应提出申请计划,填写《聘用长期人员申请表》,有人事部门提交秘书长办公会议审定。

(二)发布招聘公告,经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用人计划后由协会统一对外发布招聘公告。

(三)考核并提出建议聘用人选。报名日期截止后,组成考核小组,对报名人员进行考核,提出建议聘用人选。

(四)聘用决定,根据考核小组的招聘和建议聘用人选情况报告,秘书长办公会议研究并报会长同意后,确定聘用人选。

(五)聘用人选应提交个人有关材料,包括: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户籍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原单位交纳社会保险证明(复印件)以及特殊岗位的资格证书(复印件)等材料。

(六)签订协议和劳动合同。按照双方自愿的原则,通过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试用期30-90天。

聘用合同内容包括:聘用期限,工作内容及岗位职责要求,工作条件,工作纪律及技术保密要求,薪金报酬,社会保障和福利,协议变更、终止、解除的条件,违反合同的责任,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合约定试用期,培训和继续教育,知识产权保护,解聘提前通知时限等条款),合同条款由人事部门共同与聘用人员协商一致同意,由劳务派遣公司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派遣协议:由协会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由人事部门负责办理具体手续。

第五条 聘用人员的待遇。按照“按需设岗、按岗定薪”的原则,与聘用人员协商,经秘书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发放,有关标准如下:

(一)长期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参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标准核定+通讯、伙食补助,试用期实行试用期工资,一般不低于80%的合同约定薪酬标准。按北京市规定的标准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住房公积金,其中应当由个人支付的部分,从本人薪酬中扣除,薪酬及社会保险通过劳务派遣公司发放和缴纳。  

(二)短期聘用人员薪酬:根据工作岗位不同,参照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同等人员工资标准核定+通讯,伙食补助。

(三)学生实习人员劳务补贴:本科生每月不超过800元劳务费,研究生每月不超过1000元劳务费;要求来协会实习锻炼的学生每月只发通讯,伙食补助。

(四)返聘人员劳务补贴根据岗位不同由秘书处提出方案报会长审定。

(五)聘用人员休息、休假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六条 聘用人员的管理

(一) 协会统一负责所聘用人员的具体管理工作,对长期聘用人员每年进行年终考核,考核内容参照部事业单位考核办法,年度考核不称职者一律解聘,优秀等级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全额另行研究确定。

(二) 秘书处负责对所聘用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劳动纪律教育、安全保密教育和必要的业务培训。

第七条 聘用人员解聘由秘书长办公会议决定,由用人部门协助认识部门处理后续事宜。

第八条 本办法经会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由协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秘书处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