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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中国马业协会车辆管理制度

第一条 车辆管理

1、协会公务车的证照及核查等事务统一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由秘书处负责调派,维修,检验,清洁等。

2、本协会人员因公用车须事前向秘书处申请调派,依重要性顺序派车。不按规定办理申请,不得派车。

3、每次出车必须填写“车辆行驶记录表”,使用前应核对车辆里程表与记录表上前一次用车的记载是否相符。使用后应记载行驶里程、时间、地点、用途等。秘书处每月抽查一次。

4、车辆设置“车辆加油记录表”,秘书处以此了解车辆受控状况,每月底连同行驶记录表一并转秘书处核查。

5、在本市一律使用加油卡加油(包括近郊区县),如未经批准者用现金加油,产生的费用自付。

第二条 车辆使用

1、公务车不得借予与本协会无关人员使用。

2、使用人于驾驶车辆前应对车辆做基本检查(如果水箱、油量、机油、刹车油、电瓶液、轮胎外观等)如发现故障,配件失窃或损坏等现象,应立即报告,否则最后使用人要对由此引发的后果负责。

3、驾驶人须严守交通规则。

4、驾驶人不得擅将公务车开回家或作私用。经单位特许或返回时,已逾晚上9时者例外.

5、车辆应停放于指定位置、停车场或适当、合法位置。任意放置车辆导致违反交规、损毁、失窃,由驾驶人赔偿损失。

6、为私人目的,借用公车应经协会领导批准,汽油费由个人负责。

7、使用人应爱护车辆,保证机件外观良好,使用后,需将车辆清洗干净。

8、私用时若发生事故,而导致违规、损毁、失窃等,于扣除理赔额后全部由使用人负担。

第三条 车辆保养

1、车辆维修、清洗等,应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得送修。

2、车辆应由制定修理厂修理,否则修护费一律不准报销。

3、车辆于行驶途中发生故障或其他损耗急需修复或更换零件时,可视实际情况需要进行修理,但无迫切需要活修理费超过500元时,应与秘书处联系请求批准。

第四条 违规与事故处理

1、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由驾驶员负担。

(1)无照驾驶

(2)未经许可将车辆借予他人使用

2、违反交通规则,其罚款由驾驶人负担。(因公务经特批的情况除外)。

3、各种车辆如在公务途中遇不可抗拒之车祸发生,应先急救伤患人员,立即向附近交警部门报案,并即与秘书处及协会领导联络协助处理。

4、如因工作失误使车辆损坏,由司机本人负责修理,所有费用由本人承担。

             

秘书处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